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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周连明、周法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龙,周连明,周法泉,陈健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杨成龙。被告周连明。被告周法泉。被告陈健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龙与被告周连明、被告周法泉、被告陈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杨成龙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