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周连明、周法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龙,周连明,周法泉,陈健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杨成龙。被告周连明。被告周法泉。被告陈健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龙与被告周连明、被告周法泉、被告陈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杨成龙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