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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朱小乐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小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62号罪犯朱小乐,男,1989年12月3O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碑刑初字第3O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2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O13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2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朱小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