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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家家、谢文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家,谢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家家,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文文,女,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家家、谢文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家家、谢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底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邓家家、谢文文在北仑区新碶街道西街21号2元超市,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2012年5月9日,被告人邓家家、谢文文在该店内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疑似淫秽光盘共256张。经鉴定,该256张疑似淫秽光盘中235张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家家、谢文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的鉴定报告书与淫秽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家家、谢文文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光碟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家家、谢文文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绝大部分光碟尚未流向社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查获的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家家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谢文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三、被查获的235张淫秽光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