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坊交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洪梅与徐文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洪梅;徐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交初字第318号原告徐洪梅。被告徐文高。委托代理人范乐巨,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霞,山律师。我院在审理原告徐洪梅与被告徐文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徐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洪梅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王庆舫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