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马剑锋与黄振东、郑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剑锋,黄振东,郑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40号原告马剑锋,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553X。被告黄振东,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郑敏,系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顺源家私加工厂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剑锋诉被告黄振东、郑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黄振东、郑敏于2012年7月18日付清工资345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工资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剑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剑锋负担。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高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