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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平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祝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祝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胡鹤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