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平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祝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祝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胡鹤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