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铜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陈根霞与陈东桂、铜陵县鸿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霞,陈东桂,铜陵县鸿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陈根霞。被告:陈东桂。被告:铜陵县鸿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建陵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霞诉被告陈东桂、被告铜陵县鸿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霞于2012年7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陈根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