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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本祥与马友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本祥,马友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381号申请人:高本祥,男,1956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马友春,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人高本祥与被申请人马友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友春所有的在本村的拆迁补偿款156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马友春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友春所有的在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马家营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156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