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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兵与章世玮、曹永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章世玮,曹永成,曹礼东,万海波,章秋峰,吴林,朱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刘兵,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代理人:沈凯凤,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世玮,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曹永成,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曹礼东,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万海波,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章秋峰,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吴林,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朱兵,���,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章世玮、曹永成、曹礼东、万海波、章秋峰、吴林、朱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世玮、曹永成、曹礼东、万海波、章秋峰、吴林、朱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兵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对被告章世玮、曹永成、曹礼东、万海波、章秋峰、吴林、朱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1元(缓交),减半收取730.50元,由原告刘兵负担。审判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张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