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倪国建���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4号原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434726),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皋合村。法定代表人:李东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水夫,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国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5元,合计3,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