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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俊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沧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亮,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盐山县,2011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经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宁,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文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黄某、刘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朔之、刘某5、王某6,被告人王俊亮及其辩护人朱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2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王俊亮与赵某1、赵某7一起,来到盐山县商业街“朵以”服装店与其未婚妻刘某2商谈解除婚约赔偿的事,在商谈过程中王俊亮与刘某2发生了争执,于是刘某2给其前男友刘某1打电话,刘某1又喊上王某1、黄某等人乘出租车来到“朵以”服装店。刘某1等人到达现场后,王某1、黄某与王俊亮、赵某1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王俊亮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被害人王某1连捅数刀致其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俊亮又持刀将被害人刘某1捅成轻伤,将被害人黄某捅成重伤,后逃离现场。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王俊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王俊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王俊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被告人王俊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俊亮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王俊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王俊亮与赵某1、赵某7一起,来到盐山县商业街“朵以”服装店与其未婚妻刘某2商谈解除婚约赔偿的事,在商谈过程中王俊亮与刘某2发生了争执,于是刘某2给其前男友刘某1打电话,刘某1又喊上王某1、黄某等人乘出租车来到“朵以”服装店。刘某1等人到达现场后与王俊亮、赵某1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王俊亮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被害人王某1连捅数刀致其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俊亮又持刀将被害人刘某1捅成轻伤,将被害人黄某捅成重伤,后逃离现场。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物证及扣押手续:王俊亮作案所穿衣、裤子及照片。2、盐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平面图:现场位于盐山县城区商业街德胜祥药店南50米商业街路西“发型设计”理发店门前北侧。中心现场北侧“朵以”门市部卷帘门半开启状。现场变动,勘查时为夜间、雨后未提取有价值痕迹物证。3、盐山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死者王某1。左胸部腋前线腋窝向下距左乳头5厘米处有2.3×1.1厘米创口,一角钝一角锐,边缘整齐,深达胸腔;左胸下缘左乳头向下13厘米距剑突4厘米处有4×2.5厘米创口,一角钝一角锐,边缘整齐,深达胸腹腔;左腘窝上缘有2.3×1.3厘米创口,一角钝一角锐,边缘整齐,深达肌层;结论:死者王某1系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二次开棺检验:颅骨完整,未见骨折,下颌骨未见骨折。4、盐山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书及照片:(1)黄某枕顶部创口系外力作用所致;左腋中线腋窝向下24厘米处创口,脾脏下极膈面裂伤,左肾上级外侧裂伤系锐器刺切作用所致,黄某损伤为重伤。(2)刘某1右腹股沟创口,左阴阜创口,左精索损伤明显,左输精管断裂均说明系外力作用所致,刘某1损伤构成轻伤。5、被告人王俊亮的供述:2011年6月22日21时许其和表弟赵某1、赵某7吃烧烤,其对象刘某2打电话说俩人散亲赔钱的事。取得刘某2同意后其和赵某7到了刘某2打工的盐山县城商业街“朵以”服装店,当时刘某2和她的一个女同事在店里,其和刘某2说俩人散亲陪钱的事,刘某2的那个女同事自己上楼了,那个女的在楼上用刘某2的手机给其发了一条短信。赵同和刘孟飞去了门市一楼南侧靠墙的一间小屋内,赵某7劝刘某2跟其和好,刘某2不同意,赵某7就走了。其继续和刘某2说赔钱的事,刘某2拿出22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说这些是赔给其家的,其也没要。俩人又谈了一会话,赵某7打来电话后其回电话让他俩过来三人一块走。这样赵某7和赵某1就一起到服装店来了。刘某2打开门市的门,四个人站在门市门口,这时刘某2的父母开车来了,停车后把其和刘某2叫到车跟前,刘某2没有上车又回门市里面去了,其上了刘某2父母的车,赵某7和赵某1在服装店门口站着,在车上刘某2的父母劝其让着刘某2点。这时其父母也开车来了,其从刘某2父亲的车上下来到其父母跟前去了,其父让其回家,这时其母亲和窦某1也下车了,一起站在服装店门市门口。这时从北侧来了两个20来岁的小伙子,都是穿的白色的半袖,其中一个手里拿了一把雨伞,俩人朝其方向走了过来,手中拿雨伞的那个小伙子对其说:你们还在这干嘛,是不是想打架啊。赵某1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其中那个没拿伞的穿白衣服的头部拍了一下,旁边那个拿雨伞穿白衣服的男的就上来打其和赵某1,其当时其想教训教训他们,就从裤子右前兜内掏出了一把弹簧刀,朝那名手中拿雨伞的男子左胸部捅了两刀,这时从门市北侧又过来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冲其过来了,其捅了他小腹一刀。这时那个被赵某1拍了一砖头的过来与其对打,其右手拿刀又朝他左侧腰部捅了一刀,其刚捅上,另外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上前来和其撕扯,其将刀放手了,其朝南跑了,那人在后面追,其回头看了一眼,看到有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倒在了其家车的东侧的公路上,穿红衣服的男子追了10来米也没追上。后去了吴庄路口处其大爷王和平家。赵某1拿的那块砖头是在路边上捡的。弹簧刀是一把20来公分的折叠弹簧刀,单刃的,刀把是一面红色一面蓝色,在红色一面刻了一只蝎子图案,刀刃长10来公分、宽2公分左右,刀把有10来公分。在“朵以”服装店门市内其还抓着刘某2的胳膊对她说:咱俩别散。中间刘某2还上楼拿过一次手机,其曾问她门市上那名女同事给其发那个短信什么意思。刘某2下楼后其听到她给别人打电话说:你们过来吧,我跟你们走。打架过程中下着雨,打架时在场的还有赵某1、赵某7、其父母、刘某2、刘某2的父母、窦某1,还有对方三个穿白衣服的男子,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打架的对方是刘某2叫来的,其不认识。用刀捅人时是看到对方人多,想给他们点教训,没想要捅死他们。6、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1年6月22日晚上8点半左右,刘某2打电话说她对象王俊亮在她工作的朵以服装店那里缠着她,让其过去接她。其先给李某2打电话让他来接其,李某2说太晚了没车,其让他走着过去先接刘某2,一会其去找他。然后其又给王某1打电话,让他拦辆出租车到其家接上其后去接刘某2。过了20分钟王某1、黄某、王某7三个人坐出租车接上其一起到了商业街,王某1、黄某、王某7下了车去朵以服装店那,王某1手里拿着一把雨伞,其下车给刘某2打电话,她一直没接,这时其看见刘某2的母亲下了车对其说:你们别打仗。其还看见刘某2的父亲坐在驾驶座上。这时其回头看见刘某2从朵以服装店门口出来正锁卷帘门,其往她那儿溜达,这时看见王某1和黄某和对方打了起来,其一看打起来了,就往打架的地方跑,到后抓住一个正动手的小伙子的肩膀,往后一拽,他回过来时其感觉右小腹部被什么顶了一下,其和这个人撕扯推搡了几下,这个人就跑了,这时过来一个妇女抓住其嚷说其是凶手,随后来了一个20来岁的小伙子,用拳头打了其几下。这时其看到王某1趴在公路西侧,身体下面有血,黄某用手捂着腰处在打电话,对方的人全部都跑了,其看了看身上有血,才发现自己也被人捅伤了。不一会,120急救车就来了。打完仗后看见李某2在现场南边站着了,王某7在黄某旁边了,黄某把一把刀子交到王某7手上了,刘某2在旁边站着了。后来刘某2和其、王某1坐一辆120去了医院。(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1年6月22日其和王某1住在金雅典快捷酒店,晚上王某7过来玩,俩人去王某1房间,看见王某1要出门,其问干什么去,王某1说刘某1打电话让找个车去接他。其和王某7也没事就和王某1租了一辆出租车去接刘某1了,接上刘某1后,刘某1说去商业街朵以服装店。四人在朵以服装店北边那下的车,其和王某1走在最前面,到了道西门市的台阶上了,当时有两个小伙子也站在其二人不远处。当时王某1和他们说了什么其没听清,这时那两个小伙子中的一个在地上拾起块砖头就拍过来了,当时拍其脑袋上了。王某1就蹿上去和他们打起来了,其也上去和他们打起来了,在打的时候,其也不知从谁那夺过雨伞跟着他们对打,这时其感觉有人拽了其一下,那个穿白T恤的小伙子过来照着其左腰那打了一下,那人就往南跑,其感觉腰那疼,一低头看见有把刀子插在其左腰那,其才知道自己被人给捅了,其用手把刀子给拔了出来,疼的蹲在了地上。这时其看见王某1也趴在地上了,刘某1在其北边被一个妇女给拽着了不让走,还说刘某1是凶手。这时王某7从南边过来扶着其,其拿着刀子给王某7说这是凶器,让王某7保管好,王某7把刀子接过去合上装在其裤口袋了,这时其看见李宁正开车过来,其让李宁把其送县医院了。到医院接受治疗时,其看见抓着刘某1的那个妇女也到医院了,其怕他们把刀子夺过去,就趁人不注意把刀子从急诊治疗室的窗户扔出去了。7、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1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上7点左右,其和王俊亮、赵某7在吃饭的时候,王俊亮的对象刘某2给王俊亮打电话,王俊亮出去接的,王俊亮回来后说他对象叫他过去,王俊亮和赵某7一起走了,大约过了10多分钟,赵某7自己回来了。其和赵某7继续吃饭,后王俊亮让其二人也过去,其和赵某7走着去了商业街朵以专卖店,到后其看见刘某2和王俊亮在那谈着了,王俊亮说:我错了。刘某2要上楼睡觉的,王俊亮拉着她不让她上去,两人就撕扯,过了一会,刘某2的爸爸妈妈来了。王俊亮上了刘某2她爸爸车上说了一会话,其和赵某7在服装店门口站着,其发现烟没有了,让赵某7去买烟。这时王俊亮的爸爸妈妈也来了,王俊亮从刘某2父亲的车上下来到他父母跟前去了。这时来了一辆夏利轿车,从车上下来四个人,开车的那小伙子一下车就说:谁要打梦飞。刘某2的爸爸就拦着这个人,跟着来的那三个人就上了西边门市的台阶上站着,离其站的也挺近,其看着这三个人,这三个人也看着他,其中有一个穿白色短袖上衣,长头发,拿着伞的人用伞尖戳其前胸一下,还说:你是哪的。其从在地上捡了一个砖头,把砖头扔出去砸到了一个人,后用拳头巴掌和他们对打,后那个没拿伞的穿白衣服的小伙子拽着其衣服与其厮打,王俊亮在其后方和当时下车拿雨伞的小伙子在一块打了,后来其打不过那小伙子,就朝公路东侧跑了,其跑到商业街的路东面,回头一看在朵以专卖店的南面大约4米处的路中间躺着一个穿白色上衣的人,用手捂着肚子,在他腹部还有很多血。和其打架的那人看不到了,下车喊话的那男子被王俊亮的母亲拉住了胳膊并说:你别跑。其发现事情闹大了,就用手机打了120急救电话,这时赵某7也回来了,赵某7问:谁捅的人。其说不知道,其和赵某7就跑到贾世豪家去了,后又打车去了姜牛村其表姨家,快天亮的时候王俊亮也去了,王某8开车到其表姨家将三人接到其家,后三人和家人一起来到公安局投案了。当时现场其看到躺在地上那名男子腹部受伤了,而且流了很多血。王俊亮事后说他带刀子了,并且用刀子捅伤了人。(2)证人赵某7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下午其和王俊亮都没有上班,王俊亮约其去散散心,因为王俊亮最近和对象闹矛盾了。后来其表哥赵某1也来了,是王俊亮打电话联系的。到了下午6点多钟,三人去商贸城吃烧烤,喝了一会酒,王俊亮接到对象刘某2的电话,电话上说让王俊亮去她打工的门市,说是有事。其怕他二人闹别扭,提出和王俊亮一起去,二人步行去了商业街朵以服装门市,到了之后,其跟刘某2说:你二人好好的谈,别闹别扭了,你俩人散了,他很难受。随后其回烧烤店接着吃饭,吃完饭后见王俊亮还没回来,赵某1打电话问王俊亮,王俊亮让其俩人过去,二人溜达着去了朵以服装门市。到了之后看到王俊亮和对象俩人正闹别扭,情绪很激动,其和赵某1就劝他们,后来其看到刘某2给一个人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赵某1说没有烟了,其说帮他去买,买烟后其往回走时看到朵以门市附近有人打架,其赶紧过去了,到了附近其看到其四姑(王俊亮的母亲)正在跟一个小伙子撕扯,其上前打了那小伙子一拳,其四姑把其推到一边不让其打架,后看到地下躺着一个小伙子,捂着肚子,其一看害怕了就赶紧跑了,后来其和赵某1一起跑到了赵某1一个盟兄弟家了。半夜赵某1接了一个电话,后二人一起坐出租车去了盐山县盐山镇的一个村里,后来王俊亮也去了。后来一起来公安局投案了。事后,其问王俊亮人是不是他捅的,王俊亮说是他用刀子捅的,刀子已经扔了。其听赵某1说是因为有人用雨伞指着他并对他说谁想打刘某2,然后赵某1动手打了那小伙子一下,然后他们就打起来了。(3)证人王某2(又名王某7)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上其去找住在金雅典快捷酒店三楼的黄某玩,黄某提议去找王某1玩会,于是二人下楼去找王某1,在一楼的大厅,王某1对其和黄某说:刘某1来不了了,让我去接他。其和黄某要求一起去,王某1同意了。当时还下着雨,三人坐一辆夏利出租车接了刘某1后,在路上刘某1说去商业街,其问刘某1什么事,刘某1说:刘某2在商业街店里,她之前男朋友去那找事了,让我过去看看。四人坐车到了商业街朵以服装店门口,下车后看到路西侧有车在那停着了,有几个人在车旁边站着,刘某1、王某1、黄某就往人群那边走了,其下车后去路东侧卖米线的门市避雨,在门口其跟店里的服务员说话了,没说几句,听见对面吵起来了,其赶紧过去了,快到跟前时看见王某1正在和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打架,刘某1也在旁边打那人,当时有几个大人和刘某2在旁边拉架,其想上前帮忙,但外边围了一圈的人,其挤进去后,发现跟王某1、刘某1打仗的那小伙子正要走,其上前跟他厮打,其拽了那小伙子的衣服,但没拽住,那小伙子就往南跑,其就追他,追了10多米没追上,返回打仗的地方后看见黄某正捂着肚子,其赶紧过去扶着他,黄某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对其说:这是凶器,保存好了。刀子是折叠刀子,单刃的,20公分长,刀子上都是血。黄某给其刀子,其没要,随后其看到刘某1正被一个中年妇女抓着不让走,刘某1嘴里说:我也被捅了。黄某说:你找找王某1吧。其四处一看发现王某1趴在不远的地上,其走过去喊了两声,但王某1没反应,其又回到黄某身边,黄某还想把刀子给其,其接过来将刀子折起来放在黄某裤口袋了。其用手机打了120,其没等120车来先走了。和王某1、刘某1打仗的那个人有20岁左右,体态较瘦,上身穿了白色的T恤。(4)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20左右,其在门市上班时,其母打电话说王俊亮的母亲因为其和王俊亮散对象的事,和其表姑也是媒人窦某2说,要去其家要定亲的5100元钱。因为散对象是王俊亮先提出来的,所以其不同意给他家那么多。其给王俊亮打电话,和王俊亮说不给他家那么多钱,只同意给他家2200元钱还有一枚戒指。王俊亮不同意还问其在哪了。一会儿,王俊亮和他表弟赵某7就到朵以门市了,俩人身上有很大的酒味。这时其母又打来电话,问其因为王俊亮家要钱的事找王俊亮的吗?其说王俊亮现在就在其门市和其说这个事了。这时赵某7劝其和王俊亮和好,其不同意,随后赵某7就走了。王俊亮赖着不走给其赔不是,让其和他和好,其不同意,后王俊亮开始骂人,并且和其动手动脚,其害怕被王俊亮打,就偷偷在洗手间给其前男友刘某1打了电话,告诉刘某1,王俊亮来找其了并赖在门市不走,让刘某1来门市接其,刘某1说行。其出来以后王俊亮接着和其吵,过了一会赵某7和赵某1也来了,他们三个人一起想说服其和王俊亮和好,其不同意,王俊亮当时拦了一辆出租车拖着其要把其带走,其死活不干,这时其父母开其家夏利车来了,王俊亮过去打招呼,其趁这个机会进门市从里面拉下卷帘门锁上了,然后其去楼上了,在楼上其给其母打电话让她别理王俊亮快点走。其又给刘某1打电话告诉他其父母在这里,让他先别过来,刘某1说马上到了。后其又给其母打了个电话催他们快走,其母说外边打起来了,其从门市里出来了,看见在其门市挨着的教育书店南边围着一群人,其到跟前时看见王俊亮往南跑,王某7在后面追。当时王某1头朝东南方向趴在地上,身体下面有血流出来,在王某1北边道边,王俊亮的母亲用手抓着刘某1的裤腰不让刘某1跑。还招呼让王俊亮快跑。其看见刘某1裤腿上都是血,其过去和王俊亮的母亲拉扯让她放开刘某1,王俊亮的母亲不但没放开刘某1还骂其,其打了120,这时王某7也回来了,一会又走了。过了一会120来以后王某1被医生抬救护车上去了,刘某1和其也坐120车去了医院。到医院后其才知道和刘某1一起去的黄某也受伤了。在现场有其父亲刘某3、母亲王某9、还有王俊亮的父母、其表姑窦某2和她对象张某1,其他人其不认识了。(5)证人李某1(又名李某2)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刘某1打电话让其去他家接他,其问干什么去,刘某1说到商业街去找刘某2,其说下着雨也没车没法过去接。刘某1说:你接不了就到商业街去找刘某2吧,我一会过去。其到门外找了个出租车去了盐山县商业街刘某2打工的朵以服装店。其看到刘某2站在门市里面,在她门市南侧停着一辆白色的夏利轿车,其没看到刘某1就没下车,其让司机将车掉过头来,停在了离服装店北侧10米左右的路边,其在车上又坐了5、6分钟,看到刘某1、黄某、王某7、王某1他们坐了一辆出租车来了,刘某1下车时还给其打电话问其在什么地方,其说马上到了。其还没走到朵以服装店门口时,看到黄某和王某1站在朵以服装店门口,刘某1站在公路的中间不知在干什么,这时不知从什么地方过来两个男子,一个上身穿白色半袖,个子挺高,另一个灰色半袖,也到服装店门口,其看到这么多人,也不知道什么事,没再向前走,这时看到王某1、黄某和这两名男子吵了几句,那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黄某头部拍了一下,王某1就上前抓住了那名男子,那名穿白色半袖的男子也冲上来朝王某1去了,他们就厮打在一起了。大约过了1、2分钟,其听到前面有人叫了一声,其看到黄某用右手捂着腰部跪在了地上让其打120,说他被捅伤了,其一看真动刀子了,也没管他们就朝西走了。起先刘某1在公路中间站着,看到王某1和对方打起来了他也冲了上去,和那名穿白色半袖的男子撕扯了几下。刘某1、黄某上身穿白色半袖,下穿牛仔裤,王某7穿红色半袖。对方一个穿灰色半袖,另一个穿白色半袖。(6)证人高某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21时10分左右,当其开车行至盐山县商业街教育书店门口附近,看见有人在打架,其中还有一人躺在教育书店南理发馆门前,捂着肚子,另外还有三四个小伙子正在公路上打着,其看事情挺严重的,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随后又拨了120,其刚打完电话,他们就不打了,其中有两三个小伙子往南跑了,不一会,120来了,把伤者抬上车,其也开车走了。打架的人数具体说不清楚,其只看到其中有一个穿白色T恤,下穿牛仔裤的打完架后跑了,还看到有一人拿着一把伞朝一小伙子身上打,现场有一小女孩在拉架,还有一体型偏胖的妇女在拉架。现场附近有一红色出租车在那停着。另外还有一些围观的群众。(7)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上20时左右,窦某2(媒人)打电话说其女儿刘某2和王俊亮要散,并且说王俊亮家要5000块钱,因为刘某2和王俊亮已经订亲了,对方想将钱和东西要回去,其媳妇给其女儿打电话问为什么要散,刘某2在电话里说:你们别管了,我找王俊亮说说。过了十来分钟,其和媳妇不放心,又给刘某2打了个电话问问怎么样了,刘某2说:王俊亮在我门市上了,你们别管我的事了。其怕孩子们出事就和媳妇开车来盐山找刘某2。开车到了商业街一服装店门市门口看到刘某2和王俊亮,还有两个小伙子,王俊亮和刘某2在门口撕扯了。其将车停在了公路东侧,因为当时下着雨,其没下车,在车上喊刘某2过来,王俊亮和刘某2一块到其车这来了,刘某2过来后对其说别管了,转身回她门市上去了。其将王俊亮叫到车上说:我对你印象挺好,梦飞脾气犟,你以后让着她点。这时王俊亮的父母开车来了,车停在了公路的西侧,王俊亮看到他们来了,就下车朝他父亲的车过去了,这时从北侧开过来一辆白色的出租车,停在王俊亮父亲车后大约十几米的地方,从车下来三、四个小伙子,其只认识其中一个叫刘某1的,还有一小伙子手里拿了一把雨伞,刘某1下来后朝王俊亮那喊:谁欺负梦飞。他们几个就朝刘某2的门市去了。其当时一看不好,就朝刘某1喊:你们别打架。其开车掉头准备过去,当其掉过头停下车,看到他们已经打成一团了,其下车准备拉架,刚下来车就看到一个小伙子头朝东南躺在公路的西侧,有两个小伙子朝南方向跑了,是一前一后跑的,具体是谁我没看清。其听到其表姐窦某2喊:动刀子了。看到王俊亮的母亲拉着刘某1并且说:就是这个人捅的人。其一看事情严重了,就打了120,也不知道是谁早打120了,不一会急救车就来了,将受伤的人都送医院去了,其也开着车跟着上医院去了。(8)证人王某3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上,其和媳妇赵某2在其孩子的媒人窦某1(窦某2)家正商量王俊亮散亲的事,王俊亮的姨赵某8打电话说王俊亮和赵某1、赵某7去刘某2那见面去了。当时其怕王俊亮和刘某2两人吵起来,所以其就开车拉着其媳妇、窦某1和窦某1的对象一起去了盐山县商业街刘某2打工的门市朵以服装店。到那后发现刘某2的爸爸的车在道边停着了。其把车停在服装店门口南面了,王俊亮从刘某2的爸爸的车那走过来,其跟王俊亮说:你在这干嘛,赶紧回去。王俊亮向西边走了。其也跟着到了台阶上面避雨了。避雨时其接了个电话,电话还没接完,其一回头正看见赵某1弯腰在地上拾起砖头照着对面一个20来岁的小伙子就是一下子,旁边一个拿伞的小伙子上去就用伞打赵某1,赵某1也和那人打,这时我看见从旁边又上来几个人打赵某1,其看打起来了就和其媳妇上去拉架了。当时已经打乱了,其拉了几下没拉开,就退出去打110报警了,其电话还没打完就看见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倒在地上了。这时有人招呼说打坏了。他们就散开了。其看见其媳妇抓着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的裤腰不让那人走说那人参与打仗了是凶手。刘某2过去让其媳妇放开那人,其媳妇没听还骂了刘某2,这时120车来了,其帮大夫把倒在地上的小伙子抬上急救车,其媳妇和抓着的小伙子也上了120车一起去了医院。120车走后,窦某1说她拉架时手被划伤了,其把窦某1两口子送到医院,其给王俊亮打电话手机关机了。第二天上午王俊亮和其联系上了,其问伤人了吗,王俊亮说拿刀子捅的人,其让他去公安局投案自首。两个多月前王俊亮在家换衣服时其看见王俊亮那有一把刀子和钱包在一起放着,刀子是把折叠的,有10来公分,刀把是红色的。当时以为是王俊亮在中惠音响干活用的工具了。(9)证人窦某2(窦某1)的证言:2011年3月份其介绍王俊亮和刘某2成为朋友,农历四月他们定的亲,王俊亮家为刘某2家花了四、五千元钱,这几天他们要散。2011年6月22日20点左右王俊亮的父母来其家,想要回先前给刘某2家的钱,21点左右刘某2的母亲打电话说:王俊亮在刘某2门市上了,别让他们打起来。10分钟左右,其和丈夫张某1、王俊亮的父母到了刘某2门市,王俊亮的母亲(赵某2)叫王俊亮回家,后来王俊亮的母亲就下车了,10分钟之后其看到外面打起来了,其和王俊亮的父亲下车了,看到一个20岁的男子躺在刘某2门市口的公路上,大约过了2分钟,打架的就散了,其发现自己手上有血,120来了,赵某2上了120,其和老公、王俊亮的父亲也一块去了医院。(10)证人赵某2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20点30分左右,与窦某1说刘某2家退亲的事时,其妹妹赵某8给其丈夫王合邦打电话说王俊亮去了刘某2打工的门市,其到现场后看到已经打起来了,其去夺一个小伙子手中的雨伞,没夺过来就一直拽着他的腰带,其他人跑了,一会120来了,把受伤的人送到了盐山县医院。(11)证人赵某3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上8点多王和邦打电话说赵某7、赵某1、王俊亮在一起喝酒,让其给赵某7打电话让他少喝点,9点多钟王和邦给打电话说赵某1、赵某7、王俊亮和人家打架了,将人家打坏了,其到了县医院看见其四姐姐(赵某2)、小姐姐(赵某8)、四姐夫(王和邦)、小姐夫都在,韩集的那男的已经死了。(12)证人赵某4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上9点多其看见“朵以服饰”门口有三个20来岁的男的和一个女服务员在吵架,其中一个中等个子、挺瘦的、20左右的男的拉那女服务员上出租车,几次都没成功,另外两个男的就劝拉人的那男的走,那女服务员在打电话,后来其回自己的门市了,再出来时候看见南边买蛋糕的门市前边道上有一个人头朝南趴在到路中间的一个水洼里,有个男的手捂着肚子上了一辆白色出租车走了。后来120来了。(13)证人律海峰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上9点多,雨挺密的,其在门市听见外面很吵就出来看看,其看见对面发艺门口有好几个年轻的在打架,其还看见另外几个人好像是拉架的,一会看见一个小伙子趴在地上了,这时打仗的也不打了,其看见趴在地上的小伙子的旁边有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捂着肚子,一会120就来了。(14)证人许某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9点多快10点了,其听见楼下很吵就出来看,看见门市正门前水洼里趴着一个人,有一个男的捂着肚子在其家门市前站着,有一个光背的男子站在那人旁边,好像是伤着腿了,还有很多人像是看热闹的围着,有一个20来岁的女孩和其要卫生纸,其给了她一条毛巾和一卷卫生纸,她给了捂着肚子的那个人。过了几分钟120就来了。(15)证人翟某(女)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其在家都睡觉了,王俊亮来敲门,其看见他衣服都湿透了,他说和别人打架了,没说和谁打的,怎么打的,其拿了其儿子的衣服给他换上,当时没电,其没看见他衣服上有东西,把他换下来的衣服丢在阳台上了。(16)证人刘某4的证言:2011年6月22、23这两天在急诊室西侧其没看见刀子之类的东西。(17)证人王某4的证言:其儿子(王某1又名王元龙),2011年6月22日晚上在商业街那里被捅死了,是公安局通知的。(18)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晚21点左右,正下着雨,其把花搬出去冲洗时,看到其门市北侧的“朵以”服饰门口站着三个20来岁的小伙子,有一个声音很大,其以为是谈朋友的就没在意,10多分钟后其看见有人经过其的门市向南去,还听见其门市的铁门被砸了,其出来看见门市南侧有两伙人打起来,其中还有几个中年人拉架,打了大约5、6分钟就散了,其看到有一个小伙子头南脚北的躺在公路中间位置,在其门市南侧公路上一中年妇女拉着一小伙子说:人就是他捅的。那小伙子说:他是我兄弟,我能捅他吗?被拉的小伙子好像还受伤了,在这名妇女的西侧还站着一个身高不高、较瘦的小伙子手里拿着一把单刃、20来公分长的刀子,拿刀子在他手里闪了一下就没了,一会120来。(19)证人王和平的证言:王俊亮是其侄子,案发后王俊亮到其家换了衣服。其他情节和翟某的陈述一致。(20)证人赵某5(王俊亮的表哥)的证言:证实案发后王俊亮到他厂子去过,凌晨2点左右去的,天亮时走的。当时其不知道王俊亮捅人了。(21)证人张某1(窦某2的丈夫)的证言:证实王俊亮与刘某2是其妻窦某2介绍谈对象的,后来刘某2不同意了要散,2011年6月22日晚刘某2的母亲打电话说:王俊亮在刘某2的门市部那闹事,别让孩子们打起来。其一听就和王俊亮父母还有其妻子开车去了门市部,到了后车刚停下王俊亮朝车走过来,王合邦跟王俊亮说:你别在这了,快去叫你表弟他们走。王俊亮往北去了,其在车上呆着了,过了2、3分钟,其听到吵闹声打起来了,王合邦夫妇和其妻子窦某2下了车,其仍在车上呆着,现场很乱打了有3、4分钟就散了,当时其看见一个小伙子躺在地上,王俊亮的母亲拽一个小伙子不让他走,过一会120的车来了。8、其他证据①辨认笔录及照片:刘某2对王俊亮、赵某7、赵某1辨认无误。黄某辨认出王俊亮就是捅伤自己的人。王俊亮指认作案时所穿衣服无误。黄某对用砖拍其头部的人辩认无误。②赵某1通话记录:证实2011年6月22日晚21时20分34秒赵某1曾拨打120。③被害人黄某评残鉴定书:黄某脾切除达到八级伤残;肾脏破裂修补达到十级伤残。④血样提取笔录:对刘某1、黄某、王俊亮及被害人王某1尸体血进行提取。⑤破案报告:证实王俊亮、赵某1、赵某7系主动投案。⑥公安机关说明:刘某8与刘某2系一人。王某1前额表皮剥脱系钝性外力所致。被害人黄某伤检中的“顶枕部2.5厘米创口”属轻微伤范畴,未构成轻伤。⑦户籍证明:王俊亮,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王某1,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黄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刘某1,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事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人民币共计180000元、黄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刘某1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意对被告人的刑事部分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因本案对被告人王俊亮及家人任何形式的追究;三、本案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民事赔偿款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过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亮与其未婚妻刘某2商谈解除婚约赔偿的事双方发生争执,于是刘某2给其前男友刘某1打电话,后刘某1等人到达现场与王俊亮、赵某1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赵某1持砖头砸中黄某头部,王俊亮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被害人王某1连捅数刀致王某1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俊亮又持刀将被害人刘某1捅致轻伤,将被害人黄某捅致重伤。被告人王俊亮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亮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至庭审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俊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俊亮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王俊亮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彦琴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郑国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