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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瑞然你与王德政因故意伤害罪申诉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信中法刑申字第4号王瑞然:你与王德政因故意伤害罪,不服本院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信刑终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称,王德政手持大刀带领全家砍杀和刺伤多人。手段残忍,性质十分恶劣,王德政应全额赔偿申诉人王瑞然所有的经济损失。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复查,你在申诉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民事部分判决错误。原审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你的民事部分的合理要求已给予了支持,判决并无不当。同时你的申诉理由只是笼统提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没有明确的请求赔偿数额和赔偿项目,因此,复查时,无法根据你的申诉理由审查你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理由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