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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曹成芳申请执行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成芳,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曹成芳,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南支路。被执行人李梅,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包民一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48717.45元、诉讼费1689元、承担执行费2156元,合计15256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148717.45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梅及其配偶葛基标(3401111969112530187)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一十五万二千五百六十二元四角五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148717.45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