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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与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毛立君,周盈盈,毛豪杰,毛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蒋忠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颢,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方振,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毛立君,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毛立君,总经理。被执行人:毛立君。被执行人:周盈盈。被执行人:毛豪杰。被执行人:毛光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毛立君、周盈盈、毛豪杰、毛光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立君、周盈盈名下房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毛豪杰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毛豪杰正在协商中,本院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79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