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邹执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8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0)邹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兖矿集团东滩矿的工资30000元,给付申请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