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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8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0)邹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兖矿集团东滩矿的工资30000元,给付申请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