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靖与赵雪琼、黄鸿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靖;赵雪琼;黄鸿翔;石荣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965号原告王靖,个体。委托代理人龙刚,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云,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雪琼。被告黄鸿翔。被告石荣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靖与被告赵雪琼、黄鸿翔、石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靖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910元,退回原告4910元。审 判 员 钱 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兼书记员 周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