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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北工业大学与李京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西北工业大学;李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工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法定代表人姜澄宇,该大学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京。上诉人西北工业大学与被上诉人李京因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西北工业大学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且鉴于被上诉人的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请求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46号民事裁定,责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继续以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请为要求原审被告支付其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89329.47元,并支付因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金9000元,合计98329.47元。该案追偿问题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之间内部法律问题,属于劳动法调整的特殊民事赔偿案件,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7号,属于西安市碑林区的辖区。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