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