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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孙虹与浙江通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通普联合电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虹;浙江通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通普联合电气有限公司;杭州华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桐庐新时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843号原告:孙虹。委托代理人:王丹。委托代理人:高源。被告:浙江通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沈钢。被告:浙江通普联合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被告:杭州华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沈钢。被告:桐庐新时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虹诉被告浙江通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通普联合电气有限公司、杭州华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桐庐新时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