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恢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金娥与被执行人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娥,马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年吉丰执恢字第00066号(2011)吉丰执恢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娥,女,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吉空军医校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马艳杰,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厂长,住吉林市丰满区。担保人:丁兆民,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担保人:张志华,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郭金娥与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2年6月25日,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00000元,其余部分按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