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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洪桥与深圳市鹏程安全技术事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洪桥;深圳市鹏程安全技术事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2号原告许洪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程安全技术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文化大厦2305B。法定代表人叶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受理,依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安全评价师证书》;3、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安全评价师注册转移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6月从被告处离职,2012年5月1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期间原告曾向被告主张权利。另查,2012年5月17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福劳仲不字(2012)05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未能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原来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于2010年6月离职后,原告应当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才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原告也不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被告主张原告诉讼时效已过,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洪桥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