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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岁寒与鼎基.德国印象、西安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盛世太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岁寒,鼎基.德国印象,西安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盛世太白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127号原告:张岁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竞波(系原告张岁寒之夫),男,无业。被告:鼎基.德国印象地板太白店专卖店。被告:西安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盛世太白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岁寒与被告鼎基.德国印象地板太白店专卖店、西安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盛世太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岁寒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岁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岁寒撤回起诉。诉讼费187元减半收取93.50元,由原告张岁寒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