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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委会梅中村民小组、陈素勤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委会梅中村民小组;陈素勤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委会梅中村民小组。负责人:陈乃金,组长。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勤,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林乃同,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委会梅中村民小组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疋、被上诉人陈素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乃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育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