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东执民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汪翔、张雪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汪翔,张雪华,宁波兴龙锁具有限公司,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市保税区商务大厦1216室,实际经营地:宁波市。代表人:孙红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宏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兴栋,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汪翔。被执行人:张雪华。被执行人:宁波兴龙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汪翔,总经理。被执行人:肖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汪翔、张雪华、宁波兴龙锁具有限公司、肖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雪华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79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