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