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