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民一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73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2012年7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红 强审 判 员 刘 立 忠代理审判员 李文婷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晓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