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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与杨集、潘燕玲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集,潘燕玲,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7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集,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燕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以上两申请人杨集、潘燕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达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执业许可证号:××××。负责人:钟坚,主任。申请再审人杨集、潘燕玲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法正承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杨集、潘燕玲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先后与通法正承所先后签订了两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第一份合同存在极大的欺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不当。第一份合同中,被申请人所收取的2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必须依法退回给申请人,同时归还该款利息。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通法正承所��辩认为二审判决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杨集与通法正承所先后签订了两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围绕杨集聘请通法正承所在杨集与南海区鸿昌盛通用机械厂、林鸿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一事进行约定。两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基本一致,属于对同一事项的重复约定。在第一份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代理事项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予以明确。对此,原判决认为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补充正确。此外,第二份合同对律师代理费重新约定按杨集收到款项的20%提成计算,该约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应为有效,视为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鉴于两份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第二份合同是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和变更,故应以第二份合同认定杨集与��法正承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两份合同完全独立或者第二份合同应为无效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律师代理费的履行问题。涉案律师代理费应按照第二份合同的约定计算,即杨集应向通法正承所支付4万元律师代理费。杨集已经向通法正承所支付2万元,而通法正承所在杨集与南海区鸿昌盛通用机械厂、林鸿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完成案件代理活动,杨集在该案实际收取了20万元,因此,杨集依约仍还需向通法正承所支付2万元的律师代理费。申请再审人杨集、潘燕玲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杨集、潘燕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集、潘燕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