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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某所有的大众途观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冀DEX9**入户档案。期限一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