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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012)清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清刑初字第00033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乐堂堡乡九年制学校校长,住清涧县城东山寺供销联社家属院。2011年9月1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清涧县人民检察��取保候审。2012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萌、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任老舍古乡九年制学校校长。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自己找来一张空白发票,自填自批自报了四条芙蓉王香烟,虚报得960元,被其个人占有使用。2010年8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清涧县城南方家私给老舍古中心小学购买办公家具实际支出15580元,他开了两支金额为9820元的发票,共计19640元报销,虚报得4060元被其个人占有使用。2010年秋给老舍古中心小学购煤实际支出26160元,自己虚开了一支30960���的购煤发票报销,虚报得4800元被其占为己有。被告人韩某某三次虚报金额共计人民币9820元。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时,被告人韩某某将该款9820元交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购煤发票、购买办公家具发票、财务凭证、证人黄伟平、赵世峰、李彬、李兰强、白光厚的证言,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的提取笔录,清涧县教育局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学校校长,应遵守国家法律,却利用担任校长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时已将���占公款全部退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没收被告人韩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82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星火审 判 员  黄春艳人民陪审员  白 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