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一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郝京师与刘玉美、郝京芝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京师,刘玉美,郝京芝,郝京叶,郝景花,郝京英,郝京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329号原告郝京师,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积波,男,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美,女,193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郝京芝,女,1953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郝京叶,女,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郝景花,女,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郝京英,女,196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郝京军,男,41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京师与被告刘玉美、被告郝京芝、被告郝京叶、被告郝景花、被告郝京英、被告郝京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京师于2012年7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京师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京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京师袁负担。审 判 长  孙吉昌审 判 员  姜明进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