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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马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临泉县。被告:王某1,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2,男,43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员  孙科臣代理审判员  刘汝成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