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马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临泉县。被告:王某1,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2,男,43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员 孙科臣代理审判员 刘汝成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