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纪国强诉被告芦维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纪国强;芦维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69号原告纪国强。被告芦维刚。本院受理原告纪国强诉被告芦维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桂仁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