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海法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有限公司、温岭市××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宁波××××国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强字第1号请求人:温岭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号(总商会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楼。请求人温岭市××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扣押其所托运出口货物的正本提单,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立即交付编号为mscun1810158的全套正本提单。请求人温岭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温岭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温岭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立即交付编号为mscun1810158的全套正本提单;三、本案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请求人温岭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建新审 判 员  史红萍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令(2010)甬海法强字第1号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甬海法强字第1号民事裁定,准许请求人温岭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现命令: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立即交付编号为mscun1810158的全套正本提单。此令。院长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