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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5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云飞与顾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飞,顾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594-2号申请执行人:吴云飞,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顾学刚,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本院在执行吴云飞与顾学刚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0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学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吴云飞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顾学刚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吴云飞人民币9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650元、执行费11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5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