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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帅与唐山市丰南区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唐山市丰南区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王帅。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诉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树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