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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阳市某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安阳市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长期不在家,且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25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孟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