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与闫某、孙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闫某,孙某,王某,颜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180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田某。委托代理人:司某、刘某。被告:闫某,略。被告:孙某,略。被告:王某,略。被告:颜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吕 洁审判员 齐 勇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