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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与闫某、孙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闫某,孙某,王某,颜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180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田某。委托代理人:司某、刘某。被告:闫某,略。被告:孙某,略。被告:王某,略。被告:颜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吕 洁审判员 齐 勇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