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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瑞然你因故意伤害罪申诉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信中法刑申字第3号王瑞然:你因故意伤害罪,不服本院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信刑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申诉人没有致伤被申诉人王德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认定双方厮打均有伤害对方的行为错误。被申诉人用刀砍申诉人,申诉人在挡,刀没有砍到头,砍到左肩峰处,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经复查,检察院的指控和原审法院认定你与被申诉人王德政持械厮打并相互致伤对方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没有证据表明王德政的伤是你们在打斗时王德政自己造成的,因此,你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纠纷的发生是因你的家人和王德政的家人在田间劳动因琐事出言不逊发生厮打,你与王德政得知后持械参与造成双方多名家庭成员受到伤害,这种邻里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持械打斗行为构不成正当防卫,因此,你申诉称,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成立,综上,原裁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