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苏瑞荣、苏瑞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瑞荣,苏瑞培,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提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苏瑞荣,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苏瑞培,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贻启,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怀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勇、周丽慧,福建今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申请再审人苏瑞荣、苏瑞培与被申请人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狮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4月16日,苏瑞荣、苏瑞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泉民申字第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苏瑞荣、苏瑞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贻启,被申请人龙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苏瑞荣、苏瑞培称:(一)原审法院在未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案件判决错误;(二)申请再审人苏瑞荣、苏瑞培及泉州竞新鞋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新公司)并没有拖欠龙祥公司货款。(三)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晋江市,依法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龙祥公司辩称:(一)原审法院因无法向申请再审人送达诉讼材料,才依法采用公告送达,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申请再审人苏瑞荣、苏瑞培合资经营的竞新公司拖欠被申请人龙祥公司货款未还,其为逃避债务而将公司注销,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三)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石狮市,且本案为侵权之诉,侵权结果发生在石狮,故石狮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况且申请再审人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1)狮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