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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恩利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静恩利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