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恩利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静恩利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