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下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邹家伟与被告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家伟,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下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邹家伟,男,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南京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金勇,男,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邹家伟诉被告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焰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2年7月18日、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家伟、被告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家伟诉称,被告金勇于2011年11月2日向我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11年11月24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但至今未能按月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25日起随本金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金勇辩称,借款属实,原告向我也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另外我的妻子王万丽曾向原告的女友账户汇过1.8万元,现在我没有能力归还剩余的款项。经审理查明,被告金勇于2011年11月2日向原告邹家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邹家伟现金人民币拾万圆整,定于2011年11月24日前一次性归还;同年12月17日,载明:原告邹家伟向被告金勇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金勇人民币壹万元整,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现因被告金勇未能履行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审理中,原告邹家伟认可曾向被告金勇借款1万元并同意在10万元中扣除,但对1.8万元不认可。因双方对剩余借款数额及还款期限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借条两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金勇未能按约归还剩余借款,原告邹家伟要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金勇认为其妻子王万丽曾向原告的女友账户汇过1.8万元系归还原告邹家伟的借款,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25日起随本金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金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光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颖记录员 赵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