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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庆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盖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欣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多年,生育子女,但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其争吵,故诉请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被告婚后关系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7月经人介绍订婚,并登记领取结婚证,1979年1月12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979年10月16日生长女张某1,1984年12月24日生次女张某2,1986年10月9日生男孩张亮亮,三个孩子均已婚。原、被告于2003年开始在庆城县田家城租房居住,并摆水果摊做生意至今,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请离婚。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规范各自的言行,互敬互让互谅,和好有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盖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欣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双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