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少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少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毛某。委托代理人景征荣。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于2012年5月24日、7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毛某、委托代理人景征荣,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是毛某与王某乙的婚生女。2008年7月,毛某与王某乙经法院判决离婚,我归王某乙抚养,王某乙自愿不要求毛某给付抚育费。但王某乙再婚后,因女方已有小孩,他又常年在外施工,我在家无人照顾,只好随母亲毛某生活。2012年1月12日,毛某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要求我随其生活,由王某乙支付抚育费。2012年1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毛某与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我变更由毛某抚育;从2012年1月起至我独立生活时止的抚育费由毛某与王某乙各半负担。每年上半年我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交通费由王某乙负担(每月最低600元,每学期的费用按实支付,于每年初由王某乙直接汇款至我的班主任吴开林处)。每年下半年我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交通费由毛某负担;我生小病的医疗费由毛某负担。我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王某乙负担。协议生效后,除母亲为我支付的费用外,被告王某乙支付了我2012年上半年的抚育费5523元。由于我的抚育费实际超过了父母刚刚达成的调解协议确定的数额,现我诉讼请求由被告王某乙按每月1000元以上的标准支付我的抚育费(含书本费、学杂费、钢琴费、伙食费、服装费、零花钱、交通费、日常医疗费等);如果我生大病需要支付医疗费一万元以上的,则由被告王某乙负担二分之一;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乙辩称:凡是我女儿本人合理合法的请求,我都接受。现在王某甲既然变更随毛某生活,毛某也应当尽一半的抚育义务。王某甲已经17岁了,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她可以将自己所需的抚育费计算一下,还可以适当算得宽松一些,所需费用我同意负担二分之一。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是毛某与王某乙的婚生女。2008年7月,毛某与王某乙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王某甲随被告王某乙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王某乙自愿不要求毛某给付子女抚育费。后王某乙再婚迁入女方家中生活,因女方已有小孩,王某乙又常年在外施工,王某甲遂想随母亲毛某生活。2012年1月12日,毛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要求王某甲随其生活,由王某乙支付抚育费。2012年1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毛某与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见本院(2012)安少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一、王某甲变更随毛某抚育。二、从2012年1月起至王某甲独立生活时止的抚育费由毛某与王某乙各半负担,每年上半年王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交通费由王某乙负担(每月最低600元,每学期的费用按实支付,于每年初由王某乙直接汇款至王某甲的班主任吴开林处),每年下半年王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交通费由毛某负担。三、王某甲生小病(住院之外)的医疗费由毛某负担,王某甲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王某乙负担。协议生效后,除毛某自愿为王某甲支付部分费用外,王某乙已支付王某甲2012年的抚育费5523元。现因王某甲所需的抚育费实际超过了父母刚刚达成的调解协议确定的数额,王某甲要求被告依法增加抚育费,毛某则要求根据王某乙2011年工资收入的30%确定给付原告的抚育费数额。原告遂起诉来院,引起诉讼。另查明,××××年××月××日,被告王某乙与海安县李堡镇曹园村某组某号缪某结婚,目前王某乙与缪某及缪某的女儿缪某甲(王某乙的继女,2002年8月20日生)生活在一起。又查明,2011年,王某乙全年应发工资为80083元(其中,应扣税款4512.80元,应扣往来款12173.40元,支付伙食费1409.80元,支付招工保证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2)安少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王某乙与缪某的结婚证、王某乙继女缪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2011年职工分配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甲经过慎重考虑并仔细计算(经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景征荣,亦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场见证并指导),得出其在高中阶段的正常支出(含书本费、学杂费、伙食费、服装费、零花钱、交通费、日常医疗费、购买廉价钢琴费4800元、学习钢琴费用等)每年不超过18000元,要求调解由被告王某乙负担一半,即9000元;如其生大病需一次性支付1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的,由被告王某乙另行负担一半。被告王某乙表示同意。但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毛某不同意上述调解意见,认为如果仅考虑眼前支出,王某甲将来上大学的费用将无从着落,现在多争取一些抚育费以备将来王某甲上大学时使用,王某甲目前只要求王某乙每年支付9000元,与王某乙去年的收入也不相符。毛某坚持要求王某乙按工资扣减纳税款后的30%,另加买钢琴费4800元、学钢琴费6000元为标准支付原告王某甲每年的抚育费,致调解未成。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判决给付原告抚育费的起至时间从2012年1月起至王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本院(2012)安少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乙已给付王某甲的抚育费需从其应负担的2012年抚育费金额中作相应扣减。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王某乙与毛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王某甲随父亲王某乙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王某乙自愿不要求毛某给付子女抚育费。后因毛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本院主持调解,王某甲随母亲毛某生活,王某乙每月支付抚育费不低于600元。王某乙已支付了王某甲2012年上半年的抚育费5523元,但因原告王某甲的抚育费实际支出超过了父母刚刚达成的调解协议确定的数额,其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结合父亲的履行能力,要求增加抚育费,合理的请求部分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王某乙系建筑业务工人员,收入并不稳定,再婚后组建的家庭还有一未成年继女缪某甲与其亦形成了抚养关系,故不能机械地根据其上年度收入的20%至30%确定给付原告抚育费的数额。还应当考虑原告母亲对原告亦应当承担一定的抚育义务,但其为农民,获得的收入低于被告的因素,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参照本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当给付原告的抚育费标准。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给付原告的抚育费以每年12000元为宜(原告生大病时被告另行负担二分之一的费用)。王某乙依照本院(2012)安少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支付的抚育费用需从本案判决其应当给付的抚育费金额中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院(2012)安少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终止履行。二、自2012年1月起至原告王某甲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某乙每月给付原告王某甲抚育费1000元,每年合计12000元,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给付当年抚育费的二分之一[其中2012年上半年履行金额为6000元,因本院(2012)安少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已支付抚育费5523元,尚需支付47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三、自2012年7月起至原告王某甲独立生活时止,如其生大病住院,需支付医疗费10000元以上的,则由被告王某乙负担二分之一(该费用一旦发生后,原告即凭票据要求被告支付)。若被告王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吕 群代理审判员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罗永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