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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二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18-2号原告广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总经理。担保人韦某甲。被告黄某乙。第三人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乙,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418-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某乙挂靠在第三人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桂A×××××大货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韦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