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姜丽华与袁海清、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华,袁海清,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华,女,1976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袁海清,男,1955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云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姜丽华与被执行人袁海清、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327.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