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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彭超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超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969号罪犯彭超,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房县窑淮乡观音堂村*组,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了(2010)甬宁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7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