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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清杰不服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杰,吉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吉中行初字第9号原告吕清杰,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原告吕清杰不服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周晓东审判员  于晓峰审判员  钱 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隋雨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