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本学与威世半导体(西安)有限公司及四川省金园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86号原告陈本学。被告威世半导体(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科技产业园信息大道20号。被告四川省金园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彭山路南段八一四厂乐山基地1号区。法定代表人代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学与被告威世半导体(西安)有限公司及四川省金园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966元。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