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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秀波与被告刘国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波,刘国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唐秀波,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西南街3委13组80号。被告刘国龙,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税东里税东楼201楼3门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波与被告刘国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波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