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秀波与被告刘国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波,刘国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唐秀波,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西南街3委13组80号。被告刘国龙,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税东里税东楼201楼3门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波与被告刘国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波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