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4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杨飞剑与袁华生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46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760000元及利息(2011年5月8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1年12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和保全费432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袁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92016.04元(包含本金760000元、利息121996.04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002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许琇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